中共南京晓庄学院委员会文件
南晓院委〔2019〕24号
签发人:陈华许承明
关于印发《南京晓庄学院审计档案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南京晓庄学院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经中共南京晓庄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各单位,请你们遵照执行。
中共南京晓庄学院委员会
南京晓庄学院
2019年4月14日
南京晓庄学院 | 党委办公室 | 2019年 4月14日印发 |
校长办公室 |
南京晓庄学院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审计档案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2308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档案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学校审计处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文件材料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审计档案材料,包括其他单位或人员接受委托、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档案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学校审计处对审计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移交、保管和利用的活动,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综合档案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在审计活动中,必须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文件和材料(包括拟稿、记录、签署意见等),以确保档案字迹清楚,保存持久。
第五条 审计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各类审计档案归档管理工作,定期归类整理、编目装订、组合成卷,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并及时移交学校综合档案室。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坚持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做到审结卷成,定期归档。
第七条 根据审计业务类别,审计档案按工程审计、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等大类归集,按审计项目立卷整理,按完成年度移交存档。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八条 审计档案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审计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档案材料的重要程度,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九条 审计档案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立项类材料: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前调查记录、项目审计方案等;
(二)证明类材料:审计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
(三)结论类材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单、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等;
(四)备查类材料:审计项目回访单、被审计对象整改反馈意见、与审计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材料等。
第十条 审计档案材料按下列四个单元排列:
(一)结论类材料,按逆审计程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二)证明类材料,按与项目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三)立项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四)备查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内每组材料之间按下列要求排列: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材料在前,次要文件材料在后;
(六)汇总性材料在前,原始性材料在后。
第十二条 对移交到学校综合档案室的审计档案,按卷内文件材料排列和内容编写目录,并自目录后第1页起用号码机在非装订线的下角按顺序打印页码。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立卷人)完成归类整理,经项目负责人审核、档案管理人员检查后,按规定向学校综合档案室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除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档案外,上级部门及学校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指示、批复及有关规定、办法、通知和学校有关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请示、报告等文件也由审计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归档。
第十五条 除纸质审计档案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为审计项目建立电子审计档案,并保障电子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十六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和保密期限遵守学校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借阅审计档案,一般限定在学校审计机构内部。校内其他部门、单位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及查阅审计档案,必须经学校审计机构负责人或者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阅的除外。
第十八条 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出卖、转卖、擅自提供审计档案的,由学校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晓庄学院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南晓院[2006]073号)同时废止。